版权(留声机记录和政府广播)法(第 64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4 警察进入权 5 版权证明 立法历史 3 对持有盗版留声机记录的处罚 6 当版权未侵犯政府版权(留声机记录和政府广播)法案(第 64 章)(1968 年第 47 号原颁布法案)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出版2022 年 2 月 27 日一项法案,对侵犯留声机唱片的版权进行处罚,并免除政府广播在音乐作品和留声机唱片中的版权侵权。 1969 年 1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版权(留声机记录和政府简称广播)法》。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留声机记录是指首先包含记录一系列声音的材料,该材料能够通过使用该材料自动在听觉上再现,但不包括与电影胶片;音乐作品是指具有现有版权的音乐作品;就任何留声机唱片而言,盗版副本是指未经该唱片版权所有者合法同意而制作或复制的该唱片的任何副本。对持有盗版留声机唱片的处罚 3.(1) 制作、复制、进口以供出售、出售、曝光或要约出售或持有任何留声机唱片的任何盗版副本以供出售的人, 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1,000 元的罚款,如再次被定罪,可处以不超过一年的监禁或不超过 2,000 元的罚款,或两者兼施。...
版权(留声机记录和政府广播)法pdf预览版版权(留声机记录和政府广播)法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