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贷款(转换和杂项规定)法(第 120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简称 2 解释 3 将债券转换为股票 4 政府作为海峡殖民地政府继任者的责任 5 对综合基金的收费 6 证明表格 7 表格转让 8 死亡时转让 9 执行人和管理人的头衔 10 死亡或破产时转让 11 在所有权证明之前保留权益 12 退还债券 13 不包括关于股票的信托和股权通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附表发布1987 年 3 月 30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 政府贷款(转换和杂项规定)法案(第 120 章)(1948 年第 27 号原颁布法令)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海峡结算政府债券转为股票,承担支付利息和偿还资本金的责任并就政府股票作出杂项规定。 1949 年 1 月 1 日 1. 本法可称为《政府贷款(转换和杂项简称规定)法》。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主题或上下文另有要求,银行是指为任何政府贷款提供服务或管理的任何银行,特别是附表第三栏中提到的银行;政府贷款是指政府在任何时间或今后可能提出的任何贷款,或海峡殖民地政府在 1946 年 4 月 1 日之前根据当时有效的任何成文法的规定提出的任何贷款,由银行代表政府提供服务或管理;股票是指根据任何政府贷款条款发行的任何股票或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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