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留声机唱片和政府广播)1968 年第 44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8年
版权(留声机唱片和政府广播)法案 目录 法案第 441968 号 首次阅读 1968 年 12 月 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 3 对持有盗版留声机唱片的处罚 4 进入权警方 5 版权证明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 6 当音乐作品的版权不受政府侵犯版权(留声机唱片和政府广播)条例草案第 441968 号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表于 1968 年 12 月 7 日的条例草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3 2022 年 2 月 1968 年 12 月 3 日第一次阅读。该法案旨在对侵犯留声机唱片的版权进行处罚,并使政府广播免受侵犯音乐作品和留声机唱片的版权。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法可称为 1968 年版权(留声机记录和政府广播)法,并于部长通过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解释 2. 在本法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留声机记录是指首先包含记录一系列声音的材料,该材料能够通过使用该材料自动在听觉上再现,但不包括与电影胶片;音乐作品是指具有现有版权的音乐作品;就任何留声机唱片而言,盗版副本是指未经该唱片的版权所有者合法同意而制作或复制的该唱片的任何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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