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4 年 5 月 29 日星期四 16 日 2014 年 5 月 29 日下午 4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16 特此公布版权(修订)条例草案,以供一般参考。它于 2014 年 5 月 29 日在议会中提出。版权(修正)法案第 162014 号。2014 年 5 月 29 日第一次阅读。法案提出了一项修正版权法的法案(2006 年修订版第 63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2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2014 年版权(修订)法案,并于部长之日起实施可借宪报公告委任。 5 第 7 条的修订 2. 《版权法》第 7 条的修订 (a) 通过在第 (1) 款附件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可访问格式是指可访问格式副本 (a) 可访问的任何格式给有阅读障碍的人,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印刷版、电子书、录音和称为数字无障碍信息系统 (DAISY) 的格式; (b) 专为满足阅读障碍人士的需求而设计,包括(但不限于)盲文版和照相版; (a) 就第 54 条适用的任何作品而言,是指该作品的副本(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物理形式)或该作品的一部分的可访问格式; (b) 就第 115C 条适用的任何标的物而言,指 (i) 在录音的情况下,副本(无论是电子录音还是物理录音,或该录音的一部分以无障碍格式);和形式) 3 (ii) 在声音广播的情况下,声音广播或声音广播的一部分的录音或录音的副本(无论是电子形式还是物理形式),以可访问的格式;; (b) 在第 (1) 款的排他性许可的定义之后插入下列外国机构协助阅读 10 残障人士的定义,是指以 (a) 为主要职能或主要职能之一的机构,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或其他主题; (b) 在新加坡境外成立、注册或成立; (c) 删除第 (1) 款中残障读者和协助残障读者的机构的定义; (d) 在第 (1) 款的残疾人辅助智力机构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阅读障碍者辅助机构是指以 (a) 为主要职能或其中一项主要职能的机构,向阅读障碍者提供作品或其他主题; (b) 在新加坡成立、注册或成立; (c) 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宣布为帮助阅读障碍者的机构; (e) 在第 (1) 款中办公室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有阅读障碍的人是指 (a) 盲人; (b) 视力严重受损的人; (c) 无法握持或操作书籍或无法聚焦或移动眼睛的人; (d) 有知觉障碍的人;或(f) 在第 (1A) 小节之后插入以下小节,以符合 (1B) 段 (b) 段的目的 对于第 (1) 小节中无障碍格式的定义,如果某物是作为照片制作的旨在满足阅读障碍者需要的幻灯片或一系列单独的透明胶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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