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倾销和补贴)法(第 71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出口价格 4 公平市场价格 5 商品原产地 6 倾销 7 部长征收关税的权力 8 第 7 条下的规定或命令 9 救济10 第 7 条规定的关税被视为征税目的的关税 11 要求进口商提供信息的权力 12 总干事授权的权力 13 其他法律规定的额外义务 14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30 日出版1987 年 3 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立法历史 海关(倾销和补贴)法(第 71 章)(1962 年第 3 号法令原版) 1985 年修订版(1987 年 3 月 30 日) 一项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法案商品已在新加坡倾销或即将倾销,或正在或已经在补贴下进口到新加坡。 1962 年 4 月 16 日 1. 本法可引称为《海关(倾销和补贴)法》。简称 解释 2.(1) 提及 (a) 给予补贴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对货物的生产或出口给予奖励或补贴(无论是通过赠款、贷款、税收减免或任何其他方式)以及是否与货物本身、货物材料或其他事物直接相关),包括 (i) (ii) 对特定产品的运输给予任何特殊补贴;以及在管理任何政府对外汇或货币的控制的过程中给予生产者或出口商优惠待遇,如果这种待遇会降低出口商品的价格,但不包括施加限制或对任何国家的材料出口收取费用,以便有利于该国生产商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87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他们在其生产的商品中使用这些材料; (b) 生产商品包括提及种植或制造商品以及在生产商品过程中应用任何工艺; (c) (d) 在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符合该描述的情况下,应将货物原产国视为其中任何一个国家的参考;货物出口到新加坡的国家是指货物运往新加坡的国家;在从任何国家运往新加坡的过程中途经或在任何第三国转运的货物,在本法中不得因此被视为已从该第三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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