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倾销和补贴)条例 目录 第 1591962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61 年 12 月 2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短标题和开始 2 解释 3 出口价格 4 公平市场价格 5 商品原产地 6 倾销 7 杨迪佩尔团的权力国家征收关税 8 第 7 条下的规定或命令 9 减免关税 10 第 7 条下的关税被视为征收关税 11 要求进口商提供信息的权力 12 审计长授权在线新加坡法规 发表在法案补充1962 年 1 月 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13 附加于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 14 条例解释性声明 公共货币支出 海关(倾销和补贴)条例第 1591962 号法案 1961 年 12 月 20 日第一次阅读。规定对在新加坡倾销或即将倾销的货物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条例毛孔或正在或已经在补贴下进口到新加坡。由国家元首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如下简称和开始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1 年海关(倾销和补贴)条例,并开始实施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解释 (2) 提及 2.(1) 在本条例中,总协定是指 1947 年在日内瓦缔结的关税和贸易总协定。 (a) 给予补贴是指直接或间接地给予奖励或补贴货物的生产或出口(无论是通过赠款、贷款、税收减免或任何其他方式,无论是否与货物本身、货物材料或其他东西直接相关),包括在线发布在法案补充文件中的新加坡法规1962 年 1 月 2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i) (ii) 对特定产品的运输提供任何特殊补贴,并在管理任何政府对交易的控制过程中给予生产商或出口商优惠待遇或此类处理会导致出口商品价格下降的货币,但不包括对任何国家/地区的材料出口施加限制或收费尽量支持该国在其生产的商品中使用这些材料的生产者; (b) 生产商品包括提及种植或制造商品以及在生产商品的过程中应用任何工艺; (c) (d) 如果有两个或多个国家符合该描述,则应以货物原产国作为对这些国家中任何一个的提及;货物出口到新加坡的国家是指货物运往新加坡的国家;在从任何国家运往新加坡的过程中途经或转运至任何第三国的货物,不得因此而被视为就本条例而言已从该第三国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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