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和电视法(第 28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部长可以委托其权力 4 广播电台的许可 5 处罚 6 搜查权 7 不遵守本法等 8 审判犯罪 9 复合罪行 10 条例 11 向综合基金付款 12 退款 13 豁免立法历史 14 新加坡广播公司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85 年 3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广播和电视法(第 28 章)(1963 年第 16 号原颁布法) ) 1985 年修订版(1985 年 3 月 30 日) 一项规定控制广播和电视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事项的法案。 1963 年 8 月 3 日 1. 本法可称为《广播电视法》。简称 解释 2. 在本法中,广播设备是指能够或设计或建造用于通过无线电波、电线或电缆传输或接收广播内容的任何设备;广播事项是指广播电台发射的任何标志或信号,无论是用于听觉或视觉接收或两者兼有,包括任何音乐、戏剧或其他娱乐、音乐会、讲座、演讲、地址、新闻和任何类型的信息;广播电台是指通过无线电波、电线或电缆传输广播内容以供公众接收的电台;无线电波是指在没有人工引导的情况下在太空中传播的频率低于每秒 3,000 吉循环的电磁波;法规是指根据本法制定的法规;电线或电缆是指用于传输或接收广播内容的任何电线或电缆,带有任何外壳、涂层、管子或管子,以及任何与其连接的用于固定或绝缘的器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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