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和电视条例 目录 第 2081963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3 年 6 月 13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专有特权 4 许可 6 禁令 7 处罚 8 搜查权 5 部长可以委派他的权力 9 不遵守条例等 10 对罪行的审讯 11 罪行的复合 12 条例 13 向综合基金缴款 新加坡法令在线发表于 1963 年 6 月 28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4 退款 15 豁免 16 过渡性规定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支出广播和电视条例条例草案第 2081963 号于 1963 年 6 月 13 日首次阅读。该条例规定了广播和电视服务的控制及其相关事宜。由国家元首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简称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1.(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3 年广播电视条例,并开始实施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 (2) 部长可以指定不同的日期来实施本条例的不同条款。解释 2. 在本条例中,广播设备是指任何能够或设计或建造用于通过无线电波、电线或电缆传输或接收广播内容的设备;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Bills Supplement on 28 Jun 1963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广播事项是指由广播电台发射的任何标志或信号,无论是用于听觉或视觉接收或两者兼而有之,包括任何音乐、戏剧或其他娱乐,音乐会、演讲、演讲、地址、新闻和如此传输的任何种类的信息;广播电台是指通过无线电波、电线或电缆传输广播内容以供公众接收的电台;无线电波是指在没有人工引导的情况下在太空中传播的频率低于每秒 3,000 吉循环的电磁波;电线或电缆是指用于传输或接收广播内容的任何电线或电缆,带有任何外壳、涂层、管子或管子,以及任何与其连接的用于固定或绝缘的器具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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