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年第207号泊车位条例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3年
停车位条例 第 2071963 号法案目录 首次阅读 1963 年 6 月 11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解释 3 部长可以提供停车位 4 将土地改建为停车位 5 政府不对损失或损失承担责任损坏 6 规则 7 部长可规定收费 8 所有费用需支付给综合基金 9 禁止在停车位内出租 10 停车位应由交通标志指示 11 废除解释性声明 新加坡公共资金支出 在线发布在法案补充1963 年 6 月 28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停车位条例第 2071963 号条例草案 1963 年 6 月 11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条例,为停车位作出规定并废除 1961 年《道路交通条例》(第1961 年第 26 号)与此有关。由中央政府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简称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3 年《停车位条例》,并于以下日期生效:部长可通过宪报通知任命。释义 2. 在本条例中,泊车位是指道路的任何部分或根据本条例的条文获准停放车辆的任何其他地方;车辆是指任何机械推进或其他方式的车辆。部长可提供停车位 3. 如果部长认为有必要为车辆提供合适的停车位,他可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此类停车位,并为此目的可 (a) 利用任何土地可为此目的合法取得或挪用的物品; (b) 以命令授权将道路的任何部分用作停车位,但该命令不得授权使用道路的任何部分以不合理地阻止进入毗邻该道路的任何处所,或使用任何有权使用该道路的人,或造成滋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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