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位(修订)法案 目录 法案第 281993 号第一次阅读 1993 年 8 月 3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第 8 条的修订 4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5 条 解释性声明 公共开支Money Parking Places (Amendment) Bill Bill No. 281993 于 1993 年 8 月 30 日首次阅读。一项修订《停车位法》的法案(1992 年修订版第 214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增补于 1993 年 8 月 3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新加坡,如下 简称和生效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93 年停车位(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正第 2 节修正定义 2。《停车位法》(在本法中称为主体法)第 2 节是 (a) 在驾驶员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重型车辆意味着 (a) (b ) (c) (d) 任何最大载货重量超过 5,000 公斤的重型货车或混凝土搅拌车;任何座位容量超过 15 人的巴士,不包括司机;任何拖车、集装箱拖车、低装载机或平板拖车,其最大装载重量超过 5,000 公斤;任何空载重量超过 2,500 公斤的移动式起重机或救援车辆; (b) 在被许可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机动车辆是指旨在或适用于道路上使用的机械驱动车辆; (c) 删除私人泊车位的定义而代之以下列定义,私人泊车位是指由政府以外的任何人拥有或占用并用作 (a) 5 或重型车辆以外的更多机动车辆; (b) 一辆或多辆重型车辆,无论是否在新加坡在线法规中 1993 年 8 月 31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除了任何非重型车辆的机动车辆,但不包括任何停车位根据第3条提供的地方;; (d) 在警司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的拖车是指由机动车辆牵引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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