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释(修正)法案 1993 年第 4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3年
解释(修订)法案 目录 第 41993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93 年 1 月 18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新的第 9A 条 3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0 条 4 修订第 15 条 5 修订第 16 条 6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22 条解释性声明的支出公共货币解释(修订)法案第 41993 号法案于 1993 年 1 月 18 日第一次阅读。新加坡法规在线 1993 年 1 月 19 日在法案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修改《解释法》(1985 年修订版第 1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开始 1. 本法案可被称为 1993 年解释(修正)法案,并应在部长可能指定的日期生效,通过宪报公告,任命。在第 2 节之后新增第 9A 节。对《解释法》进行了修订,在第 9 节之后插入了成文法的目的性解释和外在材料的使用 9A。(1) 在解释成文法的规定时,解释将促进成文法所依据的目的或目的(无论该目的或目的是否在成文法中明确规定)应优先于不会促进该目的或目的的解释。 (2) 除第 (4) 款另有规定外,在解释成文法条款时,如果任何不构成成文法一部分的材料能够帮助确定该条款的含义,则可以考虑该材料 (a) 确认该条文的含义是该条文所传达的普通含义,同时考虑了其在成文法中的上下文以及该成文法所依据的目的或目的; (b) 在条文含糊不清或晦涩难懂时确定该条文的含义; (i) (ii) 条款文本所传达的通常含义,考虑到其在成文法中的上下文以及成文法所依据的目的或目的,导致明显荒谬或不合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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