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修正)法案 1993 年第 16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3年
放债人(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61993 号法案 第一次阅读 1993 年 3 月 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8 条的修订 3 第 33 条的废除和重新制定 4 新的第 35A 条解释性声明 公共放债人的支出(修正)Bill Bill No. 161993 于 1993 年 3 月 9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修正放债人法的法案(1985 年修订版第 188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发布于法案增补于 1993 年 3 月 10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新加坡,如下简称和生效 1. 本法案可被引用为1993 年放债人(修正)法,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修订第 8 条 2. 修订《放债人法》第 8 条 (a) 删除第 16 行至第 21 行中的所有文字,并将以下文字改为定罪,处以不低于 10,000 且不超过 100,000 的罚款,以及第二次或随后的罪行,处以不少于 20,000 至不超过 200,000 的罚款或不超过 12 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且违法者为公司,应处以不少于 20,000 的罚款,以及不超过200,000; (b) 将该条重新编号为该条的第 (1) 款,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第 (2) 款,本条和第 33 条下的每项罪行均应被视为可扣押且不可保释的罪行刑事诉讼法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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