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债人(修订)法案 2017 年第 4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宪报法案增补2017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一 48 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B 号通知 48 放债人(修订)法案的发布是为了提供一般信息。它于 2017 年 11 月 6 日在议会中提出。放债人(修订)法案第 482017 号。2017 年 11 月 6 日第一次阅读。一项法案,用于修改放债人法(2010 年修订版第 188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简称和开始 2 1. 本法案是 2018 年放债人(修正案)法案,并在部长通过通知指定的日期生效公报。 5 长标题的废除和重新制定 2. 《放债人法》的长标题被废除,取而代之的是以下长标题信息和数据,以及相关事宜。第 2 条的修订 3.(1) 《放债人法》第 2 条的修订 (a) 在管理局之前插入以下定义 与许可证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有关的助理的定义 (a) 是指或由持牌人为受雇或拟聘用的任何人、受聘、受雇的申请人或申请人或持牌人的放债业务的目的,但管理放债的申请人或放债的业务除外; (b) 包括被申请人或被许可人雇用或聘用或拟雇用或聘用以代表申请人或被许可人收取任何债务的人; (b) 在法人团体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书,包括任何帐户、契约、书面或文件以及任何其他信息记录,无论以书面或印刷形式,或以过程或缩微胶卷或通过否则为电子版;并编制、记录或 5 (c) 通过删除公司的定义并代以以下定义 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法》(第 3 章)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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