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3 年第 190 号房屋及发展(修订)条例条例草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63年
住房和发展(修订)条例 目录 第 1901963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63 年 4 月 5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33 条 3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35 条 解释性说明 公帑开支第 1901963 号和发展(修订)条例条例草案 1963 年 4 月 5 日第一次阅读。修订 1959 年《房屋及发展条例》(1959 年第 11 号)的条例。由国家元首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如下 简称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 发表于 1963 年 5 月 3 日的法案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条例可能是引述为《1963 年房屋及发展(修订)条例》,并应在国家元首通过宪报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实施。 2. 1959 年《住房和发展条例》第 33 条特此废除 废除并重新制定第 33 条,并以下列代替养老金计划、公积金等 33.(1) 经部长批准,董事会可以制定规则,以建立一个或多个计划,以便在董事会成员死亡或退休时向董事会的官员或类别官员支付退休金、酬金、公积金或其他退休金福利。董事会或以其他方式离开董事会服务。 (2) 以下规定适用于根据本节设立的任何计划 (a) 对任何此类计划下的任何供款人的生命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且根据任何此类保证不支付任何款项或其他利益,也不根据任何此类支付任何受雇于董事会的人的计划,除应付董事会或给政府; (b) 董事会的任何捐赠或其官员根据任何此类计划作出的贡献,以及其中的任何利益均不得转让或转让,或对任何债务或索赔以外的任何债务或索赔进行扣押、扣押或征收。欠董事会或政府的债务; (c) 任何此类捐赠、捐款或利息均不受出资人的债务约束,此类捐赠、出资或利息也不得在该出资人破产时转移给官方受让人,但如果该出资人被裁定破产或在法庭宣布无力偿债的情况下,在符合本条例条文的规定下,该捐赠、捐献或权益须当作为在捐献人去世时受惠于以有权获得该捐献的人为受益人的信托; (d) 供款人破产不影响根据任何此类计划从供款人的工资中扣除,但应继续进行此类扣除。 2022 年 2 月 23 日,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因此扣除的工资部分不应被视为构成其后获得财产的一部分; (e) 除任何该等计划的规定外,在任何该等计划下于供款人去世时已支付或应付的所有款项,均须视为受信托的约束,该信托以根据该等人的遗嘱或无遗嘱享有权利的人为受益人。已故的供款人,或根据该计划规定的形式的提名,不得被视为构成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受其偿还债务的约束,但应被视为在其去世后继承的财产《遗产税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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