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发展(修正)法案 1977 年第 18 号法案

相关行业:议案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77年
住房和发展(修订)法案 目录 第 181977 号法案 首次阅读 1977 年 11 月 9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42 条 3 修订第 49 条 解释性声明 公共资金住房和发展支出(修订)Bill Bill No. 181977 于 1977 年 11 月 9 日第一次阅读。Singapore,如下简称和开始 修订住房和发展法的法案(修订版第 271 章)。由总统在新加坡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颁布 在线颁布于 1977 年 11 月 15 日的法案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1. 本法案可被称为《住房和发展(修正案)法案》, 1977 年,并应在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运作。第 42 条的废止和重新制定 2. 《住房和发展法》(以下简称本法)第 42 条现予废止,并以下列特别规定代替第 42 条。(1)其中部分; (a) 委员会根据本条的规定将单位出售给任何人 (b) 该单位的任何财产或权益 (i) 随后由委员会书面同意转让或转让给任何人;或(ii) 向委员会移交,而该人没有聘请律师在该交易中代表他行事,委员会可由其正式授权的人员代表该人行事。 (2) 如果委员会代表本条第 (1) 款所述的人行事,则为登记与出售单位或与单位有关的上述交易的任何文书的目的 (a) (b) 根据《契约登记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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