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及发展(修订)条例 目录 第 261964 号条例草案 首次阅读 1964 年 6 月 10 日 长标题 制定公式 1 简称和开始 2 第 2 条的修订 3 新的第 4A 条 4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12 条和新的第 12A 条 5修改第 17 条 6 修改第 22 条 8 新的第 IIIA 部分解释性声明 公款支出 7 废除和重新制定第 24 条和新的第 24A 条 9 废除第 37 条和第 38 条并重新制定第 37 条1964 年 6 月 19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3 日 住房和发展(修订)条例第 261964 号法案 1964 年 6 月 10 日第一次阅读。修订 1959 年住房和发展条例的条例(1959 年第 11 号)。由国家元首在新加坡立法议会的建议和同意下制定如下 简称和生效日期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1964 年房屋及发展(修订)条例,并应被视为已于 1964 年 2 月 11 日起实施。 第 2 条的修订 2. 1959 年《房屋及发展条例》(以下在本条例中称为主体条例)第 2 条现予修订 (a),删除出现在第 (1) 款中并以下列建筑物代替的建筑物的定义包括任何房屋、公寓、小屋、棚屋、有屋顶的围墙或其他住所,无论是否用于人类居住或其他目的,以及任何墙壁、栅栏、平台、登台门、柱子、柱子、围板、框架围板、滑道、码头、码头、码头、码头、登岸台或桥梁,或与前述相关的任何结构或基础; (b) 在第 (1) 款中出现的收集者的定义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定义,公共财产是指不包括在建筑物的公寓中的土地和建筑物的所有部分;已开发土地是指已在其上建造建筑物的委员会的任何土地;平坦 指任何建筑物或其部分的水平地层,无论该地层或部分是在一层或多层上,还是部分或全部在地表以下;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64 年 6 月 19 日的法案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3 日 (c),在其第 (1) 款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新的第 (2) 条,在本条例中对公寓、房屋或其他住所的提述须解释为包括对附属于该单位、房屋或其他居住设施的土地的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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