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机构和政府公司(保密)法

相关行业:法案修订版本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法定机构和政府公司(保密)法(第 319 章) 目录 长标题 1 短标题 2 解释 3 保密 4 起诉同意书 5 修订附表 立法历史 法定机构和政府公司(保密保护) ) 法案(第 319 章)(原 1983 年第 17 号法案) 2004 年修订版(2004 年 7 月 31 日) 一项保护法定机构和政府公司信息保密的法案。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4 年 7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84 年 1 月 20 日 1. 本法可称为法定机构和政府公司简称(保护保密)法。释义 保密 2. 在本法中,特定组织是指附表中指定的法定机构或政府公司。 3.(1) 任何现在或曾经是特定组织的成员或​​官员、雇员或代理人的人,未经该组织的授权,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披露其获得或获得的任何秘密或机密文件或信息,或他凭借其作为该等成员、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的地位而可以接触的。 (2) 第 (1) 款不适用于 (a) 由指定组织的任何成员、高级职员、雇员或代理人为履行其职责或职能而披露的任何文件或资料; (b) 任何法院或根据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依法要求或授权披露的信息。 (3) 任何人违反第 (1) 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以不超过 2,000 元的罚款或不超过 12 个月的监禁,或两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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