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委员会(监狱官员)(纪律处分程序 — 职能委派)指示 1998 S 254/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公共服务委员会(监狱官员)(纪律程序的职能委派)指示 1998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定义 3 委派给主任 4 提出投诉时的程序 5 处罚 6 委员会的变更 7 主任的报告 8 建议更严厉的处罚 9 保存附表 No. S 254 新加坡共和国公共服务委员会(监狱官员)宪法(纪律处分程序授权)指示 1998 年新加坡法规 在线发布于附属立法增补于 1998 年 4 月 24 日 PDF 创建日期于 26 2022 年 2 月 为行使《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第 3 款赋予的权力,公共服务委员会特此发出以下指示,并开始生效 1. 本指示可称为公共服务委员会(监狱官员) ) (纪律程序委派职能) 指示 19 98 并将于 1998 年 4 月 30 日开始运作。 定义 2. 在这些指示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公共服务委员会;主任指根据《监狱法》(第 247 章)第 8 条任命的监狱长;囚犯是指根据《滥用药物法》(第 185 章)被拘留在批准机构中的人;监狱官员是指在监狱部门服务的康复官、狱警或其他二级及以下级别的下属官员,无论该官员是长期、临时还是合同任命;监狱长是指根据《监狱法》(第 8 章)第 8 条任命的监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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