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纪律处分程序 - 职能授权)指示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6年
公共服务(纪律程序委派职能) 指示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9 保存时间表 立法历史 3 委派给常任秘书长 4 提出投诉时的程序 5 处罚 6 公共服务委员会的变更 7 常任秘书长的报告 8 建议更严厉的处罚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第(3)款)公共服务(纪律处分程序的职能授权) 指示第 1 条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6 年 5 月 1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修订版 1996 (25th) 1992 年 3 月) 1970 年 7 月 1 日 引文定义 1. 这些指示可被引用为公共服务(纪律程序委派职能)指示。 2. 在这些指示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常任秘书包括副检察长、审计长、议会秘书、公共服务委员会秘书、最高法院书记官长、总统私人秘书、秘书总理、内阁秘书和新加坡共和国驻海外外交或领事使团团长;官员是指在公共服务部门中担任任何职级任用的公职人员,无论是担任长期、临时还是合同任用的人员。授权给常任秘书 3.(1) 公共服务委员会与官员纪律控制有关的职能,可在 1970 年 7 月 1 日之后,由该官员所任职的部委常任秘书根据和受这些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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