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修订)指示 1998 S 253/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1998 年公共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修订)指示 1998 年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指示 2 的修订 3 指示 5 的修订 4 附表的修订 S 25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纪律职能的委派)(修订)1998 年指示 为行使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116 条第 3 款赋予的权力,公共服务委员会特此作出以下指示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指示可能是引述为 1998 年公共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修订)指示,并将于 1998 年 4 月 30 日开始实施。指示 2 的修订 2. 1997 年公共服务委员会(纪律职能委派)指示(GN)的指示 2第 S 9697 号)(在这些指示中称为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附属法例slation 1998 年 4 月 24 日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主要指示)通过删除官员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 官员的意思是 (a) (b) (c) (d) (e) (f) a担任 I Division III 级或以下任何级别或级别的任命的公职人员,但不包括行政人员; I、II 或 III 任何级别的普通教育主任;警务处助理警司或督察职级任何职系的警务人员;在监狱部门任职的任何级别的监狱官员助理监狱长或更生主任或高级狱警,但不是第 II 部或以下任何级别的更生主任;在新加坡民防局服务的任何级别的上尉或以下级别的民防官员;或在中央禁毒局服务的任何级别的助理警司或以下职级的禁毒人员,无论该人员是否担任永久、临时或合同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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