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经理的场所规范) 1998 年通知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需要消防安全经理的场所 3 取消编号 S 504 消防安全法(第 109A 章) 消防安全(要求消防安全的场所规范)经理人)通知 1998 年 内政部部长行使《消防安全法》第 22(1) 条赋予的权力,特此发出以下通知引证和开始 1. 本通知可被引述为消防安全(场所规范)要求消防安全经理)1998 年通知,并将于 1999 年 1 月 1 日开始运作。 需要消防安全经理的场所 2. 部长特此指定以下场所为业主或占用者必须任命消防安全经理的场所(a) 任何获得法定竣工证书或临时占用证书的公共建筑mit 根据《新加坡建筑控制法规》第 20 条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10 月 1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法案(第 20 章) 29) 或根据已废除的《建筑控制法》(第 29 章,1985 年版)制定的规定签发的适合职业证书,并且 (i) 高度为 9 层或以上(包括任何地下室); (ii) 被用作、建造或改造用作医院; (三)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iv) 载客量为 1,000 人或以上;或(b) 根据 1998 年规划法(1998 年第 3 号法案)或任何其他工业用途成文法允许使用的任何场所,并根据建筑物第 20 条颁发法定竣工证书或临时占用许可证控制法(C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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