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职责)通知 1999 S 252/199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通知 1999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附表 S 252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 ) 1999 年通知卫生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总理已指示林 Hng Kiang 先生自 1999 年 6 月 3 日起负责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的职责,并指定他为卫生部长。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1999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1999 年 6 月 1 日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Health) 1997 年通知(GN 编号 S 5097)已取消。时间表 部门法定机构 新加坡医学委员会。新加坡牙科委员会。新加坡药房局。新加坡护理委员会。隐形眼镜从业者委员会。专家认证委员会。学科专业服务医院服务。初级卫生服务。学校卫生服务。牙科保健服务。健康支持服务社区和家庭护理服务。输血服务。科学和法医学服务。疾病控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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