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S 318/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6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318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卫生部长)通知 2006 年卫生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总理已指示许文远先生从 2006 年 5 月 30 日起,负责管理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并指定他为卫生部长。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6 年 6 月 9 日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Health) 2004 年通知(GN 编号 S 5462004)已取消。附表部门法定机构隐形眼镜从业者委员会。牙科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卫生科学局。药房委员会。新加坡医学委员会。新加坡护理委员会。中医执业者委员会。主题 医疗保健融资补贴政策。保健储蓄。医疗基金。医疗保险和医疗保险。 ElderShield 和残疾保险。医疗保健提供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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