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律部长的职责) 2006 年通知 目录 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 附表 部门 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310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 2006 年法律部长的职责 法律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总理已指示副总理 S. Jayakumar 先生国家安全统筹部长,自 2006 年 5 月 30 日起,将负责对附表所列的部门和主题负责,并指定他为法务部长。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律部长的职责)通知。引用取消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6 年 6 月 9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 3. 2004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律部长的职责)通知(GN No. S 5372004)被取消。附表部门法定机构上诉委员会(土地征用)。司法部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社区调解中心。版权法庭。破产和公共受托人办公室,包括放债人登记处和典当商登记处。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包括设计注册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和植物品种注册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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