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律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4 S 537/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律部长的职责) 2004 年通知 制定公式 2 引文 3 取消 附表 部门 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537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 2004 年法律部长通知 法律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1) 条,总理已指示 S. Jayakumar 先生自 2004 年 8 月 12 日起,负责管理附表所列的部门和主题,并指定他为法务部长。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法律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法律部长的责任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 2004 年 9 月 1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法律)2001 年通知(GN 编号 S 6252001)被取消。附表部门法定机构上诉委员会(土地征用)。司法部首席信息官办公室。社区调解中心。版权法庭。破产和公共受托人办公室,包括放债人登记处和典当商登记处。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包括设计注册处、商标注册处、专利注册处和植物品种注册处。土地测量师委员会。法律援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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