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4 S 546/2004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4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 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546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卫生部长)通知 2004 年卫生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1)款,总理已指示许文远先生自 2004 年 8 月 12 日起,负责对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负责,并指定他为卫生部长。引用取消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卫生部长的责任)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4 年 9 月 1 日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Health) 2003 年通知(GN 编号 S 3732003)已取消。附表部门法定机构隐形眼镜从业者委员会。牙科委员会。健康促进委员会。卫生科学局。药房委员会。新加坡医学委员会。新加坡护理委员会。中医执业者委员会。主题 医疗保健融资医疗基金。保健储蓄。医疗保险。医疗保健提供健康教育和促进。疾病预防和控制。初级保健服务。医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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