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交通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S 324/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交通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6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 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324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 2006 年交通部长通知 交通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总理已指示林祥杰先生自 2006 年 5 月 30 日起,负责对附表所列部门和主题负责,并指定他为交通部长。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交通部长的职责)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职责)在线发布在附属立法中2006 年 6 月 9 日的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运输)2004 年通知(GN 编号 S 5392004)已取消。附表部门法定机构新加坡民航局。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新加坡海事和港务局。公共交通委员会。主题 航空运输 民航政策。机场开发和管理。民航安全监督。空中交通权。空中交通服务。陆运飞机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陆路交通规划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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