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责任) 1999 年通知 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附表 S 248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部长的责任)环境) 通知 1999 年环境部长的责任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总理已指示李玉宣先生自 6 月 3 日起生效1999 年,负责附表所列部门和科目的责任,并指定他为环境部长。引用取消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1999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责任)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责任,新加坡法规的责任)在线发布于子公司1999 年 6 月 1 日的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6 日,环境)通知 1997(GN No. S 5197)被取消。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环境工程部 下水道部。排水处。工程服务部。楼宇管理股。环境政策与管理司战略规划和研究部。国际环境与政策部。污染控制部。环境公共卫生部 环境卫生部。小贩部。检疫和流行病学系。病媒控制与研究部。食品控制部。...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职责)通知 1999 S 248/1999pdf预览版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环境部长的职责)通知 1999 S 248/199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