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国家发展部长的责任)通知 2004 年颁布公式 2 引用 3 取消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主题编号 S 542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责任2004 年国家发展部长通知 国家发展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 条第 1 款,总理已指示马宝丹先生,自 2004 年 8 月 12 日起,负责对附表所列部门和主题负责,并指定他为国家发展部长。取消引用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4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国家发展部长的职责)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职责)在线发布在子公司2004 年 9 月 1 日的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5 日国家发展部)2001 年通知(GN 编号 S 6322001)被取消。附表部门法定机构受农业食品和兽医局管辖。建筑师委员会。建设局。建屋发展局。国家公园委员会。专业工程师委员会。市区重建局。食品供应的农业食品和兽医服务弹性。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农业和渔业。建筑和施工建筑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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