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国家发展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S 314/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国家发展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年颁布公式 2 引文 3 取消 附表 部门法定机构 主题 No. S 314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责任国家发展部长) 2006 年通知 国家发展部长的职责 特此通知一般信息,根据新加坡共和国宪法第 30(1) 条,总理已指示马宝丹先生,自 2006 年 5 月 30 日起,负责对附表所列部门和主题负责,并指定他为国家发展部长。引用取消 2. 本通知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国家发展部长的职责)通知。 3.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新加坡共和国的职责)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在子公司2006 年 6 月 9 日的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4 日国家发展部)2004 年通知(GN 编号 S 5422004)被取消。附表部门法定机构受农业食品和兽医局管辖。建筑师委员会。建设局。建屋发展局。国家公园委员会。专业工程师委员会。分层产权委员会。市区重建局。食品供应的农业食品和兽医服务弹性。食品安全。动植物健康。农业和渔业。...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国家发展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S 314/2006pdf预览版
新加坡共和国宪法(国家发展部长的职责)通知 2006 S 314/2006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