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越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3 S 9/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11日
2013 年所得税(新加坡越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3 年《所得税法(第 134 章)附表第 S 9 号附表》(越南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交换信息安排作为处方为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作出的安排,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 1994 年 3 月 2 日签署经 1994 年 3 月 2 日议定书修订的协议,安排如下在新加坡在线法规中制定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1 日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上述协定中的安排已按照上述第二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c)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第二议定书修改的,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并且有利的是,这些安排应具有效力,即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第二议定书修改的安排是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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