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马恩岛)(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3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28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马恩岛)(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2013 年命令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与该法案规定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产生效力,并且鉴于《所得税法》第 105C 条规定,部长可下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信息交换安排为为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作出的规定安排,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马恩岛政府于 2012 年 9 月 21 日签署的协议,作出安排,其中包括:双重征税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现在,因此,财政部长 (a) (b) 特此宣布,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马恩岛政府签订;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马恩岛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以及防止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共和国政府新加坡政府和马恩岛政府,希望就收入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一项协议,协议如下 本协议适用于一个国家的居民或缔约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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