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葡萄牙)(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3 S 713/2013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11月26日
2013 年所得税(新加坡葡萄牙)(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3 年颁布公式附表第 S 71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葡萄牙)(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1999 年 9 月 7 日,新加坡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之间作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包括鉴于新加坡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于 2012 年 5 月 28 日签署的协议,上述协议中的安排已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进行了修改2022 年 2 月 21 日,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已与葡萄牙共和国达成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并且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应自 2013 年 12 月 26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修改新加坡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之间的协议和避免双重征税防止偷漏税的协议的附表新加坡共和国和葡萄牙共和国之间的协议,希望修改共和国之间的协议新加坡和葡萄牙共和国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同意如下 第一条 删除协定第 27 条的案文,替换为以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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