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所得税(新加坡比利时)(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3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527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比利时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或信息交换安排为规定为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作出的 ibed 安排,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于 2006 年 11 月 6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作出安排,其中包括: double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税收 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比利时王国政府于 2009 年 7 月 16 日签署的协议上述协议已按照上述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财政部长 (a) (b) (c) 特此声明,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已与比利时王国政府签订;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自 2013 年 9 月 20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那些安排是为本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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