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越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1994 年法令目录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越南)(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法令 1994 O 31A GN第 S 3461994 号 1995 年修订版(1995 年 4 月 1 日) 1994 年 9 月 9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于 1994 年 3 月 2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以下安排:避免双重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5 年 4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现在征税,因此,特此声明财政部长确认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和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越南财政、逃税收入的协议,同意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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