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卢森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卢森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O 18A GN第 S 233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5 月 24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于 1993 年 3 月 6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以下安排:避免双重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现在征税,因此,特此声明财政部长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与卢森堡大公国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征税的逃税附表协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 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和资本征税的逃税协定, 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居民缔约一方或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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