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卢森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23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卢森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1993 年 3 月 6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为避免双重征税的其他事项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卢森堡大公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6 年 5 月 24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新加坡共和国卢森堡大公国与避免双重征税和预防措施之间的附表协议是权宜之计关于收入和资本税的逃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卢森堡大公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议关于收入和资本,已达成协议如下 第 1 条 个人范围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身为缔约国一方或双方居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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