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毛里求斯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毛里求斯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1996 O 19Z GN第 S 2491996 号 1997 年修订版(1997 年 6 月 15 日) 1996 年 6 月 7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于 1995 年 8 月 19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避免双重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7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现在征税,因此,特此声明财政部长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有利的是,这些安排应生效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附表协议 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 避免双重征税 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 共和国政府新加坡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对收入征税的逃税协议, 同意如下 本协议适用于一个国家的居民或两个缔约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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