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1991 年法令目录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印度尼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法令 1991 O 14A GN第 S 421991 号 1994 年修订版(1994 年 3 月 30 日) 1991 年 1 月 25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之间于 1990 年 5 月 8 日签署的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避免双重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税收 现在,因此,部长特此宣布财务 (a) (b) 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协议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政府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对收入征税,同意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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