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所得税(新加坡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1 年目录颁布公式 附表第 S 463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1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于 1994 年 1 月 24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作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包括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为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于 2005 年 6 月 29 日签署协议,上述协议中的安排已按规定进行了修改在上述议定书中,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于 2011 年 6 月 24 日签署的第二份议定书中,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上述协定中规定的安排进一步现在已按照上述第二议定书的规定修改,因此,财政部长 (a) (b) (c) 特此宣布,上述 S 修改的安排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第二议定书(在本命令中称为修改后的安排)已与印度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修改后的安排应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修改后的安排是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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