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乌兹别克斯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1 S 572/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07日
2011 年所得税(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1 年颁布公式的目录 附表第 S 572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乌兹别克斯坦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1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规定安排法案第 XXA 部分,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 2008 年 7 月 24 日签署协议,作出安排,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2022 年 2 月 21 日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 2011 年 6 月 14 日签署的协议,修改了上述协议中的安排根据上述议定书的规定,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c) 已与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那些安排是为本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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