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沙特阿拉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1 S 261/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05月26日
2011 年所得税(新加坡沙特阿拉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1 年颁布公式附表第 S 261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沙特阿拉伯)(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期减免与根据以下规定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该法案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中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仍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105C 条规定,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规定的安排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之间在 2010 年 5 月 3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中作出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其中包括Statutes Online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沙特阿拉伯王国政府于 2010 年 5 月 3 日签署的协议,在上述协议已按照上述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财政部长 (a) (b) (c) 特此宣布,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沙特阿拉伯王国;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自 2011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那些安排是为本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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