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5 S 515/2005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5年08月01日
2005 年所得税(新加坡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5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515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印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5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日期为 1994 年 1 月 24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共和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为避免双重征税,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印度共和国政府于 2005 年 6 月 29 日签署的议定书,上述协定中的安排已按上述议定书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已与新加坡政府在线制定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印度共和国;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该生效 附表议定书 修正印度共和国政府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议 第 1 条 第 2 条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关于 1994 年 1 月 24 日在印度签署的收入 印度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议定书,以修改印度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之间的协定1994 年 1 月 24 日在印度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意如下第 13 条(资本收益)第 4、5 和 6 款本协议中的 ) 应删除并由以下 4 项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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