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7 S 489/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09月18日
2007 年所得税(新加坡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7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489 号所得税法案(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7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作出安排,其中包括为避免双重征税,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双重征税 防止对收入征税的偷税漏税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税漏税的协议所得税, 商定如下 第 1 条 所涵盖的人员 第 2 条 所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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