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年目录颁布公式 附表第 S 609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鉴于它《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2007 年 7 月 11 日签署了一项协议,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及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2009 年 8 月 24 日签署的议定书,上述协议中的安排已按照上述第二议定书新加坡法规在线的规定进行了修改,截至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2022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2010 年 7 月 23 日签署的第三议定书,上述协议中规定的安排,经上述第二议定书已按照上述第三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c)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经上述第三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在本命令中称为修改后的安排)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修改后的安排应自 2010 年 10 月 22 日起生效是合宜的;并且修改后的安排是该法案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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