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年颁布公式附表第 S 307 号所得税法案(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日本)(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第 XXA 部分的规定安排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于 1994 年 4 月 9 日签署了一项协议,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及鉴于 2010 年 2 月 4 日的协议, 在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日本政府之间, 上述协议中的安排已按照上述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因此, 财政部长在此宣布新加坡法规在线当前版本为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a) (b) (c) 已与日本政府作出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自 2010 年 7 月 14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是为本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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