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S 751/2010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9日
2010 年所得税(新加坡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751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丹麦)(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0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第该法案第 XXA 条,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于 2000 年 7 月 3 日签署了一项协议,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以及通过一项议定书日期为 2009 年 8 月 25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之间,上述协议中规定的安排已按照上述议定书新加坡法规在线的规定进行修改,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因此,财政部长 (a) (b) (c) 特此宣布,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已与丹麦王国;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自 2011 年 1 月 8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是为本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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