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9 S 606/2009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9年12月11日
2009 年所得税(新加坡中国)(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9 年所得税法(第 134 章)附表 No. S 606 所得税法(中国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9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2007 年 7 月 11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 2009 年 8 月 24 日签署的第二议定书,上述协定中的安排已按照上述议定书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已与新加坡政府在线制定,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中华民国; (b) 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有利的是,这些安排应生效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第 1 条第 2 条防止逃税的协定的第二个议定书关于收入的税收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考虑到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之间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2007 年 7 月 11 日在新加坡签署的《防止偷漏税收入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同意以下条款构成《关于第 5 条的协定》的组成部分协议的第 3(b) 款中,6 个月的期限应删除并由 183 天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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