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爱沙尼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7 S 732/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7日
2007 年所得税(新加坡爱沙尼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7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732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爱沙尼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07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根据该法案对税收有效,并且鉴于协议2006 年 9 月 18 日,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之间作出安排,其中包括r 事情,为了避免双重征税 现在,因此,财政部长 (a) (b) 特此宣布,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已与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达成;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法规在线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之间的时间表协议 新加坡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税收 防止税收方面的逃税 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希望缔结一项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协定第 1 条 涵盖的人员 第 2 条 涵盖的税收 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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