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 年所得税(新加坡爱沙尼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2 年目录制定公式 附表第 S 78 号所得税法(第 134 章)所得税(新加坡爱沙尼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2 年《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新加坡以外的任何国家/地区的政府达成,以减轻根据该法征收的双重征税以及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是权宜之计,即使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也应就该法案下的税收生效,并且鉴于它已提供根据所得税法第 105C 条,部长可以命令宣布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为第 X 部分的规定安排该法案的 XA 以及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于 2006 年 9 月 18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已作出安排,其中包括避免双重征税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爱沙尼亚共和国政府于 2011 年 2 月 3 日签署的协议,将上述协议中的安排修改为因此,财政部长特此宣布 (a) (b) (c) 已与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爱沙尼亚共和国;尽管任何成文法有任何规定,这些安排应自 2012 年 3 月 30 日起生效,这是权宜之计;并且经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上述议定书修改的那些安排是为本法案第 XXA 部分的目的而规定的安排。...
所得税(新加坡 - 爱沙尼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2 S 78/2012pdf预览版所得税(新加坡 - 爱沙尼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令 2012 S 78/2012pdf完整版